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
(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 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)

第一条 为规范天然气利用,优化消费结构,提高利用效率,促进节约使用,保障能源安全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,应遵循本办法。

国产天然气(包括常规气,页岩气、煤层气、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,煤制气等)、进口天然气(包括进口管道气、进口液化天然气等)利用适用本办法。

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。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发展改革委、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。

第四条 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,供需均衡、有序发展;坚持因地制宜、分类施策,保民生、保重点、保发展;坚持绿色低碳,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。

第五条 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、限制类、禁止类和允许类。

对优先类用气项目,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、用地、融资、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。

第六条 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、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,有利于保障民生、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,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。优先类包括:

(一)城镇居民炊事、生活热水等用气;

(二)公共服务设施(幼儿园、学校、医院、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、救助机构,政府机关、职工食堂,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、餐饮场所、商场、写字楼,港口、码头、火车站、汽车客运站、机场等)用气;

(三)集中式采暖用户(指中心城区、新区的中心地带);

(四)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,气源已落实、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“以气定改”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(含居民炊事、生活热水等用气);

(五)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;

(六)气源落实、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;

(七)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;

(八)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;

(九)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(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%以上,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、多能互补项目);

(十)远洋运输、工程、公务船舶以及开发、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(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),在内河、湖泊、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、工程、公务船舶及装备;

(十一)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、城际载客汽车、公交车等运输车辆;

(十二)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、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。
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。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,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。
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。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《天然气利用政策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)同时废止。

注:本文有删减。

《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》 2024年第21号令